新华社索非亚7月8日电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 2018年7月7日,第七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保加利亚索非亚举行。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理博伊科·鲍里索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埃迪·拉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戴尼斯·兹维兹迪奇、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安德烈·普连科维奇、捷克共和国总理安德烈·巴比什、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于里·拉塔斯、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马里斯·库钦斯基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佐兰·扎埃夫、黑山总理杜什科·马尔科维奇、
发布日期:2022-06-10 11:06:33浏览量:0
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9个部门,于28日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若干措施》涵盖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共31条具体措施。其中,涉及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的措施12条,包括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台湾有关机构可与大陆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小额支付服务、征信服务,等等。涉及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措施19条,包括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影视制作以及大陆有关机构引进台湾影视剧不受数量限制,等等。
以下是《若干措施》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同意,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5.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6.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7.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继续在中西部、东北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0.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11.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2.台资银行可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13.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具体执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4.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15.台湾同胞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1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两岸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17.支持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18.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19.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20.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2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大陆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23.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24.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大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26.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27.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
28.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29.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30.鼓励台湾教师来大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31.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应聘工作,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2.法律职业资格
3.注册会计师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5.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7.注册建筑师
8.监理工程师
9.房地产估价师
10.造价工程师
11.注册城乡规划师
12.建造师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4.注册验船师
15.船员资格
16.兽医资格
17.拍卖师
1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9.医生资格
20.护士执业资格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2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23.注册设备监理师
24.注册计量师
25.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26.注册安全工程师
27.执业药师
28.专利代理人
29.导游资格
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31.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2.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3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3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6.资产评估师
3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38.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3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0.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4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5.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6.税务师
47.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4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9.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50.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1.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52.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53.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消防设施操作员
2.焊工
3.家畜繁殖员
4.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5.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6.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7.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8.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9.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10.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11.水产类、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12.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1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14.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15.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16.计算机制造人员
17.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18.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19.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2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21.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22.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23.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24.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25.机械热加工人员
26.机械冷加工人员
27.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28.金属轧制人员
29.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0.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1.炼钢人员(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32.炼铁人员(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33.矿物采选人员
34.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35.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37.药物制剂人员
38.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3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40.农药生产人员
41.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4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43.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44.炼焦人员
45.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46.木制品制造人员
47.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48.印染人员
49.织造人员
50.纺纱人员
51.纤维预处理人员
52.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53.乳制品加工人员
54.粮油加工人员
55.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56.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7.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58.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59.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60.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61.保健服务人员
62.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63.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65.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66.水文服务人员
67.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68.地质勘查人员
69.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70.测绘服务人员
71.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72.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73.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74.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75.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76.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77.餐饮服务人员
78.仓储人员
79.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80.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81.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